南京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为客户服务时未能审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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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20日讯宁波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南京证券(601990)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经查,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二是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68636.103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74538.9373万人民币。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四)履行反洗钱义务;(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六)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七)开展投资者教育;(八)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九)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制衡的原则,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二是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7月12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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