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期货因内控管理缺陷被责令改正 为兴业银行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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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8日讯 宁波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8号)。经查,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员工在互联网营销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等内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宁波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7号)。经查,冀策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互联网金融科业务岗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兴业银行(601166)(601166.SH)年报显示,兴业期货有限公司为银行控股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重组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亿元,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员工在互联网营销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等内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关于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冀策:
经查,你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互联网金融科业务岗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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