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收到监管罚单:招股书隐瞒中期业绩,上市后业绩就变脸,如今已亏损;“火速上市”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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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近日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碧兴物联下发警示函,指出该公司在信息披露、重大合同公告以及关联方认定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对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财务总监王进、董事会秘书潘海瑭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这一监管罚单不仅暴露了碧兴物联在公司治理和信息透明度方面的诸多缺陷,更由于监管函中提到的“中报业绩变脸问题”引发了市场对其“火速上市”的质疑,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
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数据存疑
根据警示函,碧兴物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能及时更新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也未对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的差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已初步形成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但在随后发布的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却未能及时反映最新的财务状况。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更可能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错误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碧兴物联在上市后不久就公布了业绩大幅下滑的半年报。202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5.71%,降至1.68亿元。今年上半年,碧兴物联更是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0.28%,净利润更是由盈转亏,亏损600.5万元,同比下降125.12%。这一巨大反差引发了市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质疑。
重大合同披露滞后,信息透明度堪忧
碧兴物联在2023年10月和11月签订了GPU硬件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然而,公司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事项。这种延迟披露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监管规定,更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投资者的决策。重大合同的签订通常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及时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碧兴物联的这一疏忽,反映出公司在信息管理和披露流程上存在明显漏洞。
关联方认定不完整,公司治理存在隐患
在关联方认定方面,碧兴物联也出现了重大疏漏。公司虽然将赵建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但却未能将赵建伟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认定为关联法人。这一做法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认定的不完整可能导致关联交易的隐藏,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风险。这不仅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碧兴物联在这一问题上的疏忽,也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而碧兴物联上市后的股价表现也印证了市场对公司的担忧。自2023年8月31日创下77.79元的历史最高收盘价后,公司股价开始持续下跌,最低跌至13.81元,跌幅超过80%。
2年完成IPO,上市前被质疑
资料显示,碧兴科技主营业务为智慧环境监测、公共安全大数据。其中,智慧环境监测业务主要为环境水质监测、污废水监测、环境空气监测、烟气监测仪器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及数据服务;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主要是指移动接入网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目前碧兴科技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2022年6月9日,碧兴科技提交了上市申请,当年12月20日顺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审议,创下了195天过会的记录。2023年8月9日碧兴物联正式挂牌,在当年的市场环境下属于速度非常快的上市成功案例,但是其在上市过程中也受到许多质疑,如《经济参考报》等媒体报道中曾指出,其政府补助比例过高是否成为业绩“助手”,盈利能力不突出,存在多起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等。
案例引起多方思考
深圳证监局的警示函虽然只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但对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对于刚刚上市不久的碧兴物联来说,这次警示函不仅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更应该促使其全面审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对于今后的主业发展前景是否如上市前那样乐观,更应该给投资者一个如实而且明确的交代,;
对于投资者而言,碧兴物联的案例再次强调了对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慎态度。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业务发展,还要密切关注其公司治理状况和信息披露质量,以更全面地评估投资风险;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碧兴物联的案例也凸显了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在鼓励创新企业发展的同时,如何确保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能力,将是未来监管工作的重要课题。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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