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股票交易异常、第一大股东失联,*ST同洲又收关注函:详细说明目前债务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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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同洲(002052)”或“公司”)5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公司股票交易异常,同时称,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取得联系。当晚,*ST同洲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ST同洲详细说明目前债务具体情况,包括债务金额、到期日、债权人、逾期情况(如适用)等,并结合现有资金情况与清偿计划,说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及规模、偿债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安排等。
▲*ST同洲公告截图
*ST同洲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如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袁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ST同洲表示,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如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此外,*ST同洲称,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深交所当晚下发关注函称,2024年5月27日晚间,*ST同洲披露《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称,*ST同洲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期公告显示,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ST同洲净资产为550.03万元。深交所表示高度关注,请*ST同洲认真核实并回复以下问题:
1.请*ST同洲详细说明目前债务具体情况,包括债务金额、到期日、债权人、逾期情况(如适用)等,并结合现有资金情况与清偿计划,说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及规模、偿债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安排。结合前述情况说明*ST同洲是否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2.请*ST同洲详细说明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受限情况、涉及的抵押质押物冻结或处置情况、*ST同洲未来的资产处置计划等,说明相关债务到期、逾期(如适用)情况是否严重影响*ST同洲生产经营。
3.*ST同洲定期报告显示,*ST同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2023年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请*ST同洲结合前述债务逾期(如适用)、资产受限、业绩亏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诉讼仲裁、预计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ST同洲认为自身具有重整价值的依据及合理性。
4.请*ST同洲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中破产事项类第1号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是否存在障碍,若存在,请说明障碍的具体情况及*ST同洲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揭示相关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5.请*ST同洲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6.请*ST同洲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ST同洲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7.*ST同洲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同洲电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专注于为全球用户提供领先的智慧家庭产品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公司成功上市,是我国专业从事数字视讯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同洲电子拥有500人数字视讯开发团队,在数字视讯领域,拥有近2000项专利,其中一半为发明专利,建立行业首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三网融合多媒体交互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业绩方面,公司一季度营业收入4111.28万元,同比减少56.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415.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1474.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056元。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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