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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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拓展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由是由朱镕基总理签署,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3、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5、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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